作者:Jean-Claude Mazzola,合伙人
在此提醒律师和客户遵守证据开示相关规定,纽约法院最近在 7 月做出了一系列裁决就是前车之鉴。
在 Kuliarchar Sea Foods (Cox’s Bazar) Ltd. 诉 Soleil Chartered Bank 654930/2017 的案件中,纽约县最高法院法官 Lebovits 向被告做出了制裁判决。被告有一名雇员了解其运营和现有事项,但被告并未提供这名雇员的证词,而是提供了一名独立承包商的证词,但这位承包商除了知道一名雇员的姓名外,对其他事情完全不知情。最初这只是一场关于虾产品运输的诉讼,后来却在证据开示方面引发纠纷并导致“一系列动议”。在 7 月做出裁决之前的一年多内,法院曾要求被告提供一名熟悉银行结构和运营并能够全面回答原告问题的证人。但“被告在这个过程中,长期且持续未遵守法院命令”,于是在一年后,Lebovits 法官最终做出了制裁的决定。
在 Shioya 诉 Hanah Country Inn Mgt.Corp. 一案中,上诉庭(第三部门,533018)确认,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关于以“明显[故意]不合规模式”做出证据开示违规行为的申诉。原告拒绝授权被告访问规定的文件,拒绝帮助被告获取文件,最终导致被告申请动议。2019 年 4 月,法庭批准了被告的动议。由于原告继续无视证据开示请求和法院的指示,Lambert 法官最终忍无可忍,批准了被告的动议,撤销了原告的申诉和其他制裁措施。
作为律师,我们走进法学院时首先学到的就是:遵守法庭命令至关重要,与另一方合作可以帮助所有人快速解决问题。Shioya 案的原告在命令发出后超过 17 个月的时间内,拒绝“本质上遵守”法令,导致案件出现不必要的拖延。在证据开示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取舍,但无论如何,律师不得损害客户及其在案件中的利益。
法庭可以决定对某一当事人进行约束的时间长度,但正如负责 Kuliarchar 案的法官 Lebovits 所说:“如果某一当事人的应答导致未能进行证据开示,那么对其内容进行删除就属于一种非常严厉的补救措施。只有确定没有其他更轻制裁方法时,才能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制裁未进行回应内容删除,就不够充分。”
证据开示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本文提醒大家,不要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或客户)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