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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仲裁: 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有益替代方案

Stephen L. Brodsky,合伙人 | Mazzola Lindstrom LLP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一样,是一种根据当事人协议由中立的决策者或仲裁庭进行具有约束力的非公开纠纷解决方式。随着商业、贸易和投资日益全球化,国际金融纠纷仲裁也被视为解决跨境和国际商业纠纷的一种有益诉讼替代方案。

国际仲裁的优缺

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业纠纷最显著的优势之一是:当事人更易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公约是实现这个结果的关键。该领域影响力最大的公约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美国法典编号 9 U.S.C. § 201 及其后条款(简称《公约法》))。《纽约公约》要求签署国的法院执行在其他签署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并限制了拒绝的理由。该公约的缔约国超过 150 个国家,约占联合国认可国家的四分之三。在外国司法判决的执行方面,不存在类似的公约。

美国的《公约法》是支持国际商业纠纷仲裁的强有力推定。因此,无论纠纷涉及美国境外还是全球多个国家,执行仲裁裁决通常比进行诉讼更容易。

国际仲裁的其他优势则源于仲裁本身的性质。在仲裁的初始环节,各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负责裁决本次纠纷的仲裁员或仲裁小组,或对此提出实质性意见。这对涉及具体技术或行业问题的案件尤其有利。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具备与所涉纠纷有关的特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这一点与诉讼形成了鲜明对比。在诉讼中,法官是随机分配的。因此,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发现,主审法官虽然经验丰富且尽职尽责,但不熟悉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高度技术性问题。相比之下,如果仲裁员精通案情涉及的问题,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就无需为仲裁员进行“知识普及”,对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也减少几分担心。

与国内仲裁一样,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控制权比诉讼程序更大,从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其需求或纠纷的性质简化程序,例如可以同意限制或忽视证据开示、动议实践或案情听证会过程(例如口头证词)的各个环节。此外,仲裁庭通常提供“快速通道”或“加急”程序。这对于解决涉及多项不关联问题的纠纷非常有帮助。

此外,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还具有他们所需的其他宝贵优势,例如提供更好的保密性。这对参与者而言,显而易见是非常重要的。

虽然诉讼当事人可以签订保密协议,但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公开程序。除非要求保密,否则法庭文件均对外公开。仲裁机构的另一个优势是它的公正性。例如在其他国家的法院裁决纠纷,存在有利于主审国家利益的可能性,而仲裁则消除了这种顾虑。即使最终结果并非如此,对这种可能性的担忧始终存在,尤其在客户涉及的案件金额极高或“决定公司存亡”的情况下。

不过仲裁有利也有弊,具体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例如仲裁需要进行的证据开示范围通常较窄。但鉴于所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和范围,当事人也有机会要求进行与诉讼相同的、更广泛的证据开示。各当事人必须注意,虽然存在寻求更广泛证据开示的可能 性,但仲裁最终的开示范围,仍可能会受到其他当事人的抵制,或仲裁员可能出于仲裁总体性质和目的以及有效管理程序的目的,对范围进行限制。

仲裁费用是否比诉讼更便宜?答案很难一言蔽之。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法律费用都占解决商业纠纷开支的一大部分。由于仲裁的流程更精简,有可能降低整体的法律费用和成本。但与诉讼不同的是,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支付仲裁机构的行政费用,以及仲裁员或仲裁小组的报酬。当事人可以通过程序选择尽量减少此类费用,例如所有事项或案情预审事项均使用一名仲裁员。如前所述,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提供的“快速通道”,或同意尽量减少或放弃某些程序步骤。

当事人还应考量裁决执行的更大确定性和便捷性,对裁决所允许的有限上诉权进行权衡。通常而言,仲裁不会像法院那样受法律先例的约束。《纽约公约》和国内联邦法律规定,仲裁员无需接受上诉审查。

《纽约公约》还列出了反对执行裁决的具体理由。对这些辩护的解释更具体。其中一项辩护理由是:只有在裁决执行“会违反主审国家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时,才会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有些地区的法院认为这些理由具有排他性,另一些地区的法院则认为,如果没有冲突,可能会额外采纳符合《联邦仲裁法》的抗辩理由。尽管如此,任何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不合理、武断、反复无常、误判事实或明显无视法律为由,对裁决执行提出异议。

在决定是否为国际合同选择仲裁之前,当事人应对上述所有因素进行衡量。

国际仲裁机

世界各地有多家管理国际仲裁的仲裁机构。其中两家位于美国。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ICDR) 是美国仲裁协会 (AAA) 的国际业务部。在涉及与美国进行的跨境交易事务中,该机构被视为提供企业争议解决服务的领先机构。

ICDR 在全球拥有数百名独立仲裁员,拥有特定行业的专业知识,具备相关争议解决服务的经验。例如其一个仲裁小组非常擅长解决国内外与航空航天、国防、网络和安全相关的、复杂且高价值的纠纷。还有一个小组具备能源行业的专业知识,可胜任与石油和天然气、电力和替代能源相关的项目。ICDR 能源争议解决听证会的主会场是在 AAA-ICDR 的休斯顿办公室,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安排。该组织还为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 ICDR 制造商/供应商线上争议解决方案,解决与计费和发票相关的纠纷。ICDR 根据其国际仲裁规则管理国际仲裁。这项规则允许加快程序,或根据书面提交内容解决争议。

JAMS 是另外一家位于美国的国际仲裁机构,但其同时也可以向其他仲裁机构提供国际仲裁员。JAMS 与 AAA 一样也制定了自己的规则,例如紧急救济程序、简易判决和限制证据开示等加速方法。

世界各地的其他仲裁机构还包括:巴黎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伦敦的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这也是亚洲最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在某个仲裁机构监督下进行的仲裁,需接受该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在管理程度、程序和费用结构方面,各大机构的规则不尽相同。

仲裁协议和可仲裁性

众所周知,仲裁是合同的产物。在签订国际商业合同时,当事人如果接受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应在其合同中包含一项仲裁条款。但即使当事人未提前达成这个共识,也可以在纠纷已经发生后签署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可以非常简短,但可能因此导致遗漏重要细节。 ICDR 提供的仲裁条款样本为:“因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由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其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遵循的实体法。与所有法律选择条款一样,这个步骤可以避免任何适用法律方面的冲突分析。

在某些情况下,判断可仲裁性可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一般规则是:关于可仲裁性的问题由法院解决,除非当事人“明确无误地另行规定”。含糊不清或参与诉讼,可能导致无法行使仲裁权。因此,明确仲裁协议以及对可仲裁性问题的授权是至关重要的。在仲裁条款中纳入具体的仲裁规则,授权仲裁员可决定有关可仲裁性的问题。这可以作为“明确无误的证据,表明当事人委托仲裁员解决此类问题的意图”。

本文发表于美国仲裁协会的《争议解决期刊》中。